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生效发布提醒

2022-09-08 09:14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留意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生效。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香港企业,尤其是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香港企业或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如符合《办法》所订明的情形,可能须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指出: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如不符合《办法》的规定,亦须在《办法》实施起计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鉴于国家网信部门处理申请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有关企业或机构应尽早了解《办法》的规定及评估《办法》对其数据出境活动的影响,作出适时的跟进和寻求专业意见(如有需要),以符合《办法》的相关要求。

具体而言,《办法》要求数据处理者(当中包括企业或机构)向境外提供数据,如有以下情形之一,须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须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其中“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洩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至于出境风险自评估,当中包括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 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 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 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 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洩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 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 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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