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促进区域数据合作

2022-07-12 16:03


6月27日,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该条例的出台,将为苏州市进一步营造开放、公平、公正的数字发展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拟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并形成区域数据治理合作机制,为全市数据管理工作构建制度框架;针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规范全流程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保障数据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发展。


《条例》的重要条款:


第八条  首席数据官制度
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市、县级市(区)首席数据官领导、统筹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与开发利用、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等的重大决策,推动数据高效贯通、融合应用和场景开发,促进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法治保障的数字经济治理格局的形成。

第十一条  区域数据合作
促进长三角一体化、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沪苏同城化等建设进程中数据安全流动技术、数字认证体系、数据处理机制等的对接,支持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等跨域协同。


第三十三条  数字征信
培育以多源数据为基础的数字征信体系,提升征信服务供给能力。


第三十五条  促进数据流通利用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共享、开放、交易、合作,促进跨区域、跨行业的数据流通利用和融合创新。

第三十六条  数据资产评估体系
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

第三十九条  可信数据交易
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监管,建立数据市场信用档案,保障可信数据交易服务。

第六十三条  数据安全责任制
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发生变更的,由新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责任。


第六十五条 数据分类分级制度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动本地区数据安全治理工作。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的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安全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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