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30 14:05
股东清算责任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立法滞后造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出现了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利用公司清算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存在,极大损害公司清算程序对公司退出市场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另外,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但是往往有部分企业在处理不良资产时没有处理好,导致债权人无法享有完整的财产权。9月26日下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支持下,Legal Executive Board举办股东清算责任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研讨会, 邀请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崔文辉律师和董明律师结合专业知识及案例分析就股东清算责任、不良资产处置等内容展开分享交流。20位企业法务代表参与了本次交流活动。
嘉宾介绍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崔文辉
崔文辉律师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合伙人。崔文辉律师于2008年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此前,崔律师在一家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主管法务工作,并曾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崔律师在处理复杂的涉外争议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代表众多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成功地处理了大量争议案件。崔律师曾经多次主办或参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事诉讼案件,并经常代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审理的重大、复杂仲裁案件,擅长处理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租赁、产品责任、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法律纠纷等案件。崔律师在公司合规业务领域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经全程参与GSK(葛兰素史克)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刑事程序,并曾多次代理跨国公司配合工商等部门进行的合规调查、为客户提供公司合规培训、对客户的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等。崔律师曾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能够从不同的视角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代理方案和咨询意见。此外,崔律师还主办了大量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崔律师曾担任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也曾代表客户参与债权申报,或代表客户申请破产,全方位参与了破产、清算程序。崔律师还参与编写了CCH于2010年出版的《中国公司法实务指南——破产与清算》一书。崔律师拥有上海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董明(图左)
董明律师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合伙人。董明律师于2010年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于 2004 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并于 2011 年初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证。加入君合前,董明律师还曾在一家美国上市的太阳能公司工作两年多。在君合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破产和争议相关业务。主要工作为参与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法律事务;主办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类(代表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协助客户分析并解决客户日常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法律培训等。董明律师于 2000 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并于 2003 年以优异的成绩获得法律硕 士学位。2010 年获得美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在职期间攻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精彩集锦
在第一个环节中,董明律师主要围绕八个点:清算责任的基本问题,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统计及分类,未在法定期间成立清算组清算责任,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灭失的责任,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责任,焦点问题,清算组需承担责任情形,其他类型清算责任展开分享。就焦点问题中的溯及力的问题,董律师提及到标的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发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理由:第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仅系对《公司法》的进一步释明和解释。第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诉讼时效的问题,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清算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判决不同。在第二个分享环节,崔文辉律师主要就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问题和风险管控策略展开分享,主要涉及原始债务人、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道德风险,在收购阶段和处置阶段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流动性的风险,法律风险等。崔律师提及到在实践中,一般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定价基础。就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最高院的观点是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的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小贴士:
Q:谁是清算义务人?
A:据公司法可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补充: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七十条 )
精彩内容分享:
未在法定期间成立清算组清算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认定清算义务人不作为是否造成债权人损失,应适用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企业资产的减少有时间上之先后关系,则因果关系成立;如果清算义务人能证明其不作为与企业无法清偿债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
清算组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管控策略
(一)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评价现有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设立风险管控监督岗位;
建立风险追责机制;
建立资产预案审查小组和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
(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处置信息库;
从公司高层开始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估组织架构。
(三)善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
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应规范标准;
事先通过条款的设置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在最后的互动问答环节,董明律师和崔文辉律师耐心地为大家解答了关于破产清算、不良资产处置的困惑。本次关于“股东清算责任与不良资产处置实务分享”的线下活动,得到了参与同行的一致好评。当然,我们LEB也将持续为大家展开破产清算、债权处理等的实务分享,期待更多企业法务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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