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规培训:商业秘密与发明专利

2018-12-29 12:34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作为企业独享的信息内容,商业秘密往往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但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其秘密性,一旦公开即丧失价值,对于该信息的保密性要求十分严格。而与商业秘密相类似的专利,虽然同样为权利人所享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但将二者的内容视为信息时,对它们的保护及内容的传递存在很大的差别。在信息合规培训中,明确区分对于商业秘密以及发明专利的信息传递,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利益十分重要。

首先,商业秘密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在于该信息内容的公开与否。商业秘密在通常情形下并无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认证,只有在涉及到法律纠纷时会由法院结合具体的案件对其进行判断,而发明专利则由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委员会申请认定。然而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明确,发明专利一旦提交专利委员会进行认定,该技术所涉及的所有信息即不再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对全社会进行公开,也即任何该专业的非发明专利人都能够通过对该公开信息的阅读而明确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出与发明专利人相同的产品。而商业秘密的一切信息则实行永久性保密,只要该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不愿意公开,即可以将该商业秘密永久封存。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明确该两种信息公开与否的区别。同时,发明专利一旦超过保护期限,该信息所传递的技术的使用权就不再为专利人所独占,任何人均可以使用该项信息,但商业秘密却可以一直仅为特定人所知。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明确二者差别,因为对于商业秘密与发明专利的判断,从而更好地选择利于公司发展的信息保存方式至关重要。

其次,商业秘密与发明专利的流转并不相同。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者即为知晓该秘密的人,商业秘密的价值随着已经范围的扩大而不断降低。而发明专利中,即使该专利信息已经全部公开,在我国现有法律的保护下,保护期限之内的该信息使用者仍然只能为发明专利人。已经经过认定的发明专利其信息不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因为是否能对该信息包含的技术进行使用并不取决于对该信息的知晓与否,而取决于发明专利人的授权以及该项专利保护期限是否经过。换言之,信息的传播并不会影响已经获取的发明专利的价值。而商业秘密作为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其来自于垄断性的掌握,一旦被泄露,另一家公司使用相同的信息内容进行生产,则意味着该商业秘密的不再成立,此时无任何补救措施,商业秘密的价值已经消失,存在不可逆转性。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明确,对于商业秘密以及发明专利二者流转过程中泄露与否的区别,直接决定着该信息的价值是否存在。

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强调,作为接受培训者,必须明确,虽然商业秘密与发明专利作为信息存在时,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价值点的不同,在保护手段上应有所区别,在合法获取过程中也有所区别。作为信息掌握者,一面需要保护好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另一面也需要用合法的方式获取他人信息,以期信息行业的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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