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规培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运行

2018-12-27 15:24


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而言,为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必须对该提供者的运行作出相应的要求。在2017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运行之机构人员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机构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行为的合规与否,对该机构所采编、发布以及传播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合规与否影响重大。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机构的人员必须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内容予以严格要求。首先,每一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都必须设立总编辑,由其对该机构所发布的所有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责,也即起到了机构人员内部的内容把控作用。为确保把控的准确性,总编辑必须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同时需要报该机构所在省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其次,除了总编辑以外,该互联网新闻信息机构内部的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专职新闻编辑、技术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来证明其业务能力,以确保其所加工的新闻信息的合规性。

此外,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机构的人员,包括总编辑、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新闻记者等,不得通过对采编、发布以及传播环节的干预,不当操纵新闻发布的真实性及相关情况,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对于此类不合规行为也必须对机构的相关人员予以警醒。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运行之为用户提供的服务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以供用户阅读以及分享其所看到的相关新闻。但在该机构向用户提供传播平台服务之前,必须明确该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若用户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内容,则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平台有权拒绝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但同时,该机构需要对其平台上的用户信息予以保密,既包括用户的身份信息,也包括用户的日志信息。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对用户信息有任何泄露、篡改、毁损、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出卖的情形发生。

此外,对于用户在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平台上开设公众账号的,该机构除了需要对用户的公众账号进行管理,防止用户有不当的言论发表外,还需要向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以便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用户开设的公众账号进行及时的备案及有效的监管。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运行之禁止行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为确保信息合规性,必须避免下列行为。首先是制作、复制、传播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包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悖、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的信息内容。其次,禁止该机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作者的文章或者图片进行转载,这一举动会导致侵犯著作权的后果产生。最后,该机构还应当密切注意运行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禁止任何隐瞒或者放任危害拓展的情形发生,必须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止损。

在信息合规培训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作为互联网新闻信息面向大众的传播者,必须确保信息的合规性以及自身行为的合规性,以期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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